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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09-04-01

    [koe]: 【自由時報】雲程‧連根藤:台灣關係法30歲問答

    【自由時報】雲程•連根藤:台灣關係法30歲問答

    各摘自自由時報

    TRA奇妙無比—〈台灣關係法〉30歲的重新檢視 ◎ 雲程
    2009-3-18

    一九七九年美國與ROC斷交時,為持續與「台灣人民」(the people on
    Taiwan)的關係,出現舉世無雙以國內法管轄「外部事務」的〈台灣關係法〉(TRA)。TRA奇妙之處包括:

    一、到底TRA的法源何在?原先國務院負責起草「綜合法案」(omnibus
    bill),最後權力卻由國會回收?TRA是國會行使〈美國憲法〉第四條第三款專管領土事務的「國家大權」(plenary power)嗎?

    二、美國還有一九五○年的〈波多黎各聯邦關係法〉(Puerto Rico Federal Relations
    Act),它與TRA有兄弟關係嗎?為何美台之間不是「領事協定」而需要法律管轄?

    三、TRA制訂於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卻回溯至當年元旦生效。如果時間具法律價值,答案只能是美國不得中斷與台灣的關係。其本意在避免台灣成為「遺棄地」(terra
    derelicta),使其上以ROC為名號的台灣行政當局,得因佔有而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,成為「中國一部分」嗎?

    四、TRA的台灣行政當局(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
    Taiwan)採複數用語,意思是台灣當局不止ROC一個?或者ROC本為複數存在,都是台灣當局的一部分?

    五、戰前美國對「菲律賓自治國」(the Commonwealth of
    Philippines)派有領事。國際法定義這是「國內的領事派遣」。在美國國內法TRA下設立AIT,也可視為「國內的領事派遣」嗎?

    六、從「佔領+流亡」的架構看,無論「美屬說」或「佔領說」,都主張TRA是〈舊金山和約〉下的權力行使。從TRA避免產生「遺棄地」來檢視,〈舊金山和約〉裡美國為「主要佔領國」,恐非贅語一句。

    七、TRA開宗明義楬櫫應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間「商業、文化及其他關係」,就是台灣即使在「既非國家、也不屬中國」地位下應該享有包括旅行、簽證、護照、經貿、衛生、通航等所有領事權利(consular
    rights)。美國長久忽視台灣人民合法的領事權利,豈不牴觸TRA甚至〈美國憲法〉?

    八、當中國也制訂TRA或在國際組織中「暗示對台灣具有主權」,並因此晉升台灣的「宗主國」,將對美國的TRA有何衝擊?中國從「何國」取得宗主國權利?台灣會成為美中共管地(condominium),從而使台灣海峽改變「水域的法律地位」嗎?

    這些「小小法理」都是西太平洋安全的「大大課題」,戰前滿洲國與波蘭等鴕鳥教案歷歷在目。一旦美國走錯一步,恐將成為英美法裡面「禁反言」(estoppel)的囚徒,豈可不慎!

    (作者著有《放眼國際: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》,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hoon-ting/


    TRA試答◎連根藤
    2009-4-1

    台灣關係法(TRA)制定卅周年前夕,雲程先生於三月十八日在自由廣場提出八點說明和試問,很有創意。對於他的問題,想提出回答以闡明TRA更深含意。

    一、TRA的法源何在?

    答:法源可從舊金山和約廿三、廿四、廿七條的「寄存(deposit)條款」說明。其內容是包含台灣主權的條約書,經四十八個簽字國簽字和批准後寄存美國政府。寄存是保管性質,表示美國保管著台灣主權狀,美國議會是依保管義務制定TRA。

    二、波多黎各聯邦關係法與TRA有兄弟關係嗎?

    答:兩者不同,因為美國為簽字國保管條約書正本,牽涉這些國家。

    三、ROC為名的台灣當局得因佔有而擁有台灣主權嗎?

    答:保管國的美國宣布「海峽兩岸不得片面改變台灣法律地位」,這就是為何台灣當局無法擁有台灣主權的理由。

    四、台灣當局不只ROC一個嗎?

    答:台灣當局是複數,表示美國也是台灣當局之一。因為ROC或台灣當局不是國家,沒有交戰權,所以由另一台灣當局的美國執行防衛台灣的交戰權。

    五、TRA下設立AIT也可視為「國內的領事派遣」嗎?

    答:美國受託保管包括台灣主權的條約書而在台灣設立AIT,這個很類似戰後佔領日本的GHQ(General
    Headquarters),代替日本執行交戰權。AIT在內湖區建設本部,要佈置海軍陸戰隊。美國擴大介入後,台灣將類似戰後受美國輔助而完成國家正常化的日本。

    六、美國為台灣的「主要佔領國」嗎?

    答:不錯,但是,佔領不改變主權,所以美國只保管「台灣主權狀」(含於舊金山和約中),但並不是「保有」。

    七、美國長久忽視台灣人民合法的領事權利,豈不牴觸TRA?

    答:美國把台灣人民和台灣當局分開,規定當局是人民的代理,但現在反而是台灣當局「代表」台灣人民,這令美國政府不滿而抵制台灣當局,使人民的權利間接受忽視。

    八、中國制定TRA可取得宗主國地位嗎?由何國取得宗主國權利?台灣會成為美中共管地嗎?

    答:中國未保管台灣主權狀,不得制定TRA,制定也沒意義。中國無法從任何國家取得台灣宗主國權利。國共一家,可能漸進把台灣行政權和外交權讓給中共,但這個不致造成美中共管台灣。以上是從國際看TRA的實像,可見TRA是台灣的救命索。

    (作者為台生報發行人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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